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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犯罪最新趋势分析(2026年8月—9月)

本文基于公开渠道信息(裁判文书、监管通报、最高检及国家医保局发布的典型案例等)的系统跟踪整理而成,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以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生效文书为准。文中法律法规引用至“条”级,正式发布前须逐款、逐项复核现行有效性。

核心结论

2026年8月以来,涉药犯罪呈现五个鲜明趋势:医保骗保进入“全链条打击”时代、麻精药品打击向“电子证据+未成年人保护”延伸、回流药治理进入“追溯码大数据稽查”阶段、网红处方药风险链条化、“刑事+行政+信用”三重追责格局成型。对医药企业而言,合规视野必须从“单体案件应对”升级为“全链条、全主体、全信用”的体系化防控。

一、医保骗保:全链条打击格局成型

2026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国家医疗保障局联合发布依法惩治医保骗保犯罪典型案例(共6件),明确传递“全链条打击、数据赋能、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罪名体系呈现组合化特征:

  • 诈骗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适用于“药头”指使、教唆多名参保人至医院虚开药品的行为;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适用于明知系医保骗保购买的药品而非法收购、销售的行为;
  • 妨害药品管理罪(《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适用于销售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的进口药品;
  •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适用于药店工作人员向他人提供开药患者信息等情形。

值得医药企业高度关注的是责任主体的“五端联动”:定点医疗机构组织骗保的主管人员面临严厉刑罚;持有人(MAH)与医药代表参与职业骗保人虚开药品的,可能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定点零售药店串换商品套取基金的,构成诈骗罪从犯;物流企业对长期大量寄送药品不验视的,将被发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参保人出借医保凭证的,构成诈骗罪共犯。

二、麻精药品:电子证据定罪与未成年人保护并进

公开数据显示,2026年1至5月全国共破获涉麻精药品犯罪案件4795起,抓获7724人,缴获麻精药品7.9吨。打击特征呈现三个新动向:

  1. 电子证据成为定罪关键:跨境代购案件中,办案机关以搜索记录、聊天暗语等电子数据推定主观明知;“传授犯罪方法”开始独立定罪。
  2. 新精神活性物质快速列管:《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于2026年7月1日增列16种物质,“上头电子烟”(替来他明等)类案件持续高发,且作案对象明显向青少年倾斜。
  3. 行为犯共识夯实:即便“亏本出售”亦构成贩卖毒品罪(《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牟利目的不再是出罪理由。

企业启示:普瑞巴林口服单方制剂、愈美制剂等成瘾性药品已实施专柜专人、处方审核、购销记录专册、信息化追溯闭环等严格管控,相关生产、经营企业须同步建立异常购药上报机制。

三、回流药:追溯码大数据稽查开启

2026年9月1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信息化追溯管理工作的公告》,确立“一物一码、物码同追”原则,将药品追溯从“分段追溯”升级为“全链条追溯”:

  • 持有人须对全部在产品种开展追溯码赋码激活、关联、上传;
  • 经营企业与使用单位须在入库验收时核对追溯码状态,对追溯异常预警立即停止入库和销售
  • 追溯系统运营单位须提供入库验收环节的实时预警功能。

实务中,已出现以“多次扫码销售记录”锁定二次销售回流药的行政稽查案例。追溯码大数据稽查与行刑衔接的闭环正在形成——未来每一支药品的流通轨迹都可回溯,“过票走票”“二次销售”等传统手法将无处遁形。未按规定赋码、扫码、上传的,可能触发《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实行“双罚到人”。

四、网红处方药:GLP-1 类风险的链条化

GLP-1 类“减肥神药”持续处于涉药犯罪高发地带,且 2026 年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将其调入后,可及性提升进一步放大风险。典型风险链条为:

医保倒卖(诈骗罪/掩隐罪)→ 无批准证明文件销售(妨害药品管理罪,《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 假药冒充(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消费者人身损害(民事赔偿)

对 MAH 而言,原料外流管控、跨境与网络私域销售资质审查、消费者人身损害民事赔偿统筹,均应纳入合规体检范围。

五、“刑事+行政+信用”三重追责成型

两项制度变化标志着追责维度的扩展:

  1. 商业贿赂首次纳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新修订的《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8号)将商业贿赂与假劣药、特殊管理药品违规并列列入失信名单,触发跨部门联合惩戒与招投标禁入。
  2. 《医疗保障法》高位阶义务落地:该法于2026年8月28日通过、2027年1月1日施行,骗保行为面临2至5倍罚款,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可被处以最高5年禁业——医药企业须将“医疗保障合规”前置纳入治理结构。

六、企业应对建议

  1. 建立涉药刑事风险地图:按研发、生产、流通、推广、结算五环节识别罪名暴露点;
  2. 追溯与票据“双自查”:对照追溯码义务清单与购销票据流、实物流、资金流“三流合一”开展自查;
  3. 推广费用合规体检:重点排查 CSO 服务费真实性、学术活动留痕、统方返利等红旗场景;
  4. 信用风险预案:将失信名单列入抗辩与信用修复路径纳入危机应对预案;
  5. 监管动态跟踪机制:涉药犯罪与医药监管政策迭代迅速,建议建立常态化情报跟踪。

常见问题(FAQ)

问:企业员工个人犯骗保罪,企业会被牵连吗? 可能。若员工的行为体现单位意志或使单位获利,单位可构成单位犯罪;即便不构罪,商业贿赂等行为也可使企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遭受联合惩戒。企业须通过制度隔离与合规管控切断“个人行为—单位责任”的传导链条。

问:GLP-1 类产品网络销售,最大的法律风险是什么? 最大风险是“无批准证明文件的进口药品”被认定为妨害药品管理罪对象——该罪为具体危险犯,不要求实际危害结果发生,危险状态即构成既遂。

问:追溯码预警后继续销售会怎样? 可能构成明知追溯异常仍销售的违法情节,面临《药品管理法》相应行政处罚;涉及回流药的,还可能进入行刑衔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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